今日腊八!万事“粥”全等年来******
今天是农历十二月初八
是我国的传统节日——腊八节
腊八节后年味儿渐浓
在我国北方
有 “小孩小孩你别馋
过了腊八就是年”的童谣
过腊八就意味着拉开了过年的序幕
腊八节的由来
腊者,猎也,言田猎取禽兽以祭祀其先祖也。
——《礼记 • 月令》
冬至后三戌,腊祭百神。
——《说文》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节日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萧放介绍,腊八节的前身是古代的腊日,腊日是上古重要的年终祭祀日。
在我国古代,“腊”最初是一种祭礼。据《礼记·郊特牲》记载,腊祭是“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夏代称腊日为“嘉平”,商代为“清祀”,周代为“大蜡”;因在十二月举行,故称该月为腊月,举行“冬祭”的这一天便称为“腊日”。
腊日起初并没有固定时期,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才固定在腊月初八这一天。自此,这一日便被人们称作“腊八”。
腊八节吃什么
喝腊八粥。在腊八节这一天,很多地方有喝腊八粥的传统。腊八粥又称“七宝五味粥”“佛粥”“大家饭”等,由大米、小米、玉米、薏米、红枣、莲子、花生、桂圆和各种豆类(如红豆、绿豆、黄豆、黑豆、芸豆等)等食材熬制而成。
据说,我国喝腊八粥的习俗,已经流传有一千多年。
据记载,腊八粥最早开始于宋代,每逢“腊八”这一天,不论是朝廷、官府、寺院,还是黎民百姓家,都要做腊八粥。
到了清朝,喝腊八粥的风俗更是盛行。“腊八”这一天,皇家食用并施散腊八粥,大街小巷人涌如潮,即便是数九寒冬日,也是热闹非凡。
如今,每到腊八节,常有寺院施粥,如杭州灵隐寺每年都给养老院馈送腊八粥,让传统节日充满了爱的温情。
泡腊八蒜。腊八蒜通常是指用醋腌制的蒜,成品颜色翠绿,口味偏酸、微辣。因多在农历十二月初八(腊月初八)进行腌制,故称“腊八蒜”。
在我国北方,泡腊八蒜也是“腊八节”的习俗之一。去除老皮后,将紫皮蒜浸入米醋,封严坛口到除夕再启封,蒜就会变得如同翡翠碧玉般通透。湛清翠绿、蒜辣醋香的腊八蒜,可以做凉菜可以配饺子,北方人的春节少不了它。
图源:摄图网
吃腊八豆腐。在腊八前后,安徽黔县家家户户都要晒制豆腐。豆腐抹上盐水后在中间挖一小洞,在太阳下晒干,民间将这种自然晒制的豆腐称作“腊八豆腐”。
“腊八豆腐”平时用草绳悬挂在通风处晾着,吃时摘取,一般可晾放三个月不变质、变味。它既可以单独吃,也可与肉类同炒、同炖。古时的徽商外出一走一年,这豆腐就是游子与家乡的信物。
图源:人民日报
腊八时节,注意防寒保暖
由于腊八一般正值“三九天”,所以民间有“腊七腊八,冻掉下巴”的说法,形容这个时间天气极冷,所以外出需注意适当添加衣物,防寒保暖。
中医认为,“头是诸阳之会”,体内阳气很容易从头部散失。所以,天气严寒之时,要注意头部保暖,以免引发感冒、头痛等疾病。
俗语说,“寒从脚下起”,冬季要注意保持鞋袜温暖干燥,并经常洗晒。睡前可用热水泡脚,并按摩脚底穴位,促进血液循环。此外,还要尽可能减少皮肤暴露,手、耳朵等容易生冻疮的部位,要注意经常按摩,出门戴上手套等。
熬制养生腊八粥“指南”
清代食疗名著《随息居饮食谱》曾将粥誉为“世间第一补人之物”。传统腊八粥延续至今,不但契合中医食疗中的“五色入五脏”的养生说法,还符合现代营养学中食物多样化标准。
熬好一锅滋补养人的腊八粥,营养专家提出了4点建议。
杂粮和白米比例1:3。这样能够保持较为平稳的餐后血糖,且豆类和部分全谷物没有黏性,合理搭配口感更好。
加水量是粮食的6倍以上。用电压力锅做粥,粮食与水的比例大概是1:10~1:6。用普通汤锅做粥,则需要添加更多水。
先泡后煮,防止变糊。杂豆种类的不同,浸泡所需时长也不同。一般来讲,豆子浸泡8~12小时,多数全谷物2~4小时为宜。认真清洗过的杂粮,浸泡的水最好不要丢掉,否则损失了不少维生素和钾等营养成分。
别煮得太黏稠。腊八粥中的糯米和大黄米之所以能产生黏稠的口感,是因为其中一种不容易消化的淀粉比例较高。脾胃虚弱的老人、孩子,或是胃动力不足的年轻人,喝腊八粥不宜太黏稠。
综合整理自:科普中国、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人民日报、生命时报
整理:刘雪洁 蔡琳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